再制造产业在我国大规模发展已经10个年头。2005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将再制造作为重要领域[1]。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14家整车、零部件企业及部分再制造专门企业开展再制造试点[2]。2013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13年底,试点单位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15万台套,转向机、发电机等共200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并在探索旧件回收、
再制造生产、再制造产品流通体系及监管措施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与我国其他大多数产业不同,我国再制造是依托于中国特色先进的表面工程技术发展起来的,如自动化纳米复合电刷镀、激光熔覆等技术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又批复筹建机械产品再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目的是以自主创新技术为依托,探索性能提升型的中国特色再制造技术道路。
在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重要问题,一是再制造作为一个新的理念还没有被人们广泛认识;二是再制造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尚未形成产业规模,技术和管理水平还比较低;三是现行法规政策在某些方面制约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的发展;四是技术标准、监管体制、市场机制还没有形成。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法治建设缺失有关。2014年11月,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为再制造产业规范发展指明了方向。发展再制造必须从立法、守法、执法等环节入手,加强制度建设,为再制造产业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1 发展再制造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再制造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推进,加快修订完善与再制造产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扫清制约产业发展的障碍,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一是适时修订部分法律法规,为再制造拓展旧件渠道。当前,再制造的难点之一在于旧件回收。一方面,限于《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的“五大总成”部件不能利用,必须回炉。另一方面,在进口旧件方面仍面临一定障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推动条例尽快修订,适当放开“五大总成”用于再制造的限制,还将配合商务、海关、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研究旧件进口的政策措施,为再制造产业发展提供原料保障。
二是加快制定配套的管理制度。要实现再制造产业的规范发展,就必须纳入法治轨道,要加紧制定完善的再制造配套法规,如再制造管理办法、再制造旧件和再制造产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再制造标识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规范,建立适合国情、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再制造法律法规体系。
三是完善再制造标准认证体系。加强依法治国,不是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管理职能,而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来实现市场规范。完善标准、第三方认证等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体的通行做法,目前国家标准委已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十多项再制造相关标准,正在陆续发布,下一步将研究如何利用这些制度,实现再制造产业的规范发展。
2 发展再制造必须强化法律制度的实施
我们不仅要完善再制造相关法律法规,更要把已有的再制造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好、执行好。
一是必须严格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关规定。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3]。法律还明确提出,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必须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同时在法律罚则中还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这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发布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标识,各有关单位都要严格执行相关要求。
二是必须严格执行再制造单位质量技术控制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再制造单位质量技术控制规范(试行)》。其核心就是保障再制造产品的质量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这一规范不仅是对试点企业的要求,也是将来验收的依据。
三是依法落实再制造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再制造产业作为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一直受到国家关注和支持。法律为推动循环经济提出了投资、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2005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都安排一定额度的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再制造试点项目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同有关部门启动了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推广活动,对交回旧件并购买再制造产品的消费者进行补贴,宣传推广再制造产品,促进旧件回收[4]。今后将继续同有关部门出台完善支持再制造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
四是严格对再制造企业及产品的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配合质检、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对再制造企业和产品的专项检查,建立再制造试点企业的统计信息公开制度,对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企业信息、不使用再制造产品标识、违规生产销售再制造产品,特别是假冒伪劣产品等进行查处和严厉打击。
3 发展再制造必须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
一是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四中全会要求,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这同样也是再制造产业依法发展的保障,没有诚信,再制造发展寸步难行。试想,如果再制造产品的质量混同于翻新件,如果再制造产品的销售混同于新品,那就会丧失消费者的信心,对再制造产业将是毁灭性的打击。建立诚信体系将为再制造产品质量建立良好的保障,也将为再制造产品推广赢得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再制造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是提高再制造的行业治理水平。四中全会指出,深化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要发挥市民公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行业管理水平是一个行业是否成熟规范的重要内容。行业自律、行规民约等有时在产业发展中比法律法规效果还明显。国家发展改革委历来重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汽车工业协会、循环经济协会等举办研讨会、论坛等,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方面的作用,搭建了政府与企业的桥梁,打通了企业与用户间的渠道。
三是推动全社会树立再制造意识。再制造产业实现规模发展,就必须赢得用户的理解和信任,这需要加强宣传引导。不久前,中国经济导报等单位组织了“再制造产品走进汽配城”主题宣传活动,直接面向再制造产品的终端用户和经销商进行宣传推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支持有关协会、骨干企业结合有关产品推广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为再制造产品推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国务院要求,继续发挥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落实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要求,注重发挥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为各方提供公平公开的市场交易环境,致力于培育一个顺应国情、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市场体系,为再制造产业发展贡献力量。
[1]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 [Z]. 北京, 2005.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Announncement of organizing and conducting the pilot work(the first batch) of circular economy [Z]. Beijing: 2005 (in Chinese). |
[2]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第二批)工作的通知 [Z]. 北京, 2007.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Announncement of organizing and conducting the demonstration pilot work (the second batch)of circular economy [Z]. Beijing: 2007 (in Chinese).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9. Circular economy promo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 Beijing: Law Press China, 2009 (in Chinese). |
[4]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Z]. 北京, 2013.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Announncement of issuing implementation plans about the pilot of “Change Old Products With Remanufacturing Products”[Z]. Beijing: 2013 (in Chinese). |